中新網6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李忠誠今日介紹,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中,檢察機關共查處環保和安監部門5名人員涉嫌瀆職犯罪,並最終被法院作出實刑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有關情況,發佈檢察機關查辦生態環境領域犯罪典型案例。
  關於陳軍安、藍勇環境監管失職、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李忠誠首先介紹了案件事實: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間,時任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環保局局長陳軍安、副局長藍勇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對省控重點污染企業紫金山金銅礦的日常環保監管工作流於形式,未抓好巡查監管等制度的落實,對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擅自將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等違法行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環保廳發文要求督促落實整改的情況下,未按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和有效監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嚴重安全隱患。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污水溶液池防滲膜因超負荷運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銅酸性廢水通過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之間非法打通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後註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質受到嚴重污染,造成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養殖魚類死亡370.1萬斤,損失達2220.6萬元。
  同時,為了網箱養殖魚類的安全,當地政府採取破網入庫措施,放生魚類3084.44萬斤。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陳軍安還組織上杭縣環保局相關人員配合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人員製作虛假的檢查筆錄應付調查。
  2005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軍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2.825萬元,其中索賄3萬元;被告人藍勇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6.55萬元。
  2008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軍安、藍勇利用職務之便,採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單獨或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陳軍安共同貪污28萬元,單獨貪污18萬元,個人得款35.2萬元;被告人藍勇共同貪污28萬元,個人得款8.3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軍安違反規定,決定以發放職工福利的名義,將從紫金集團收取的22萬餘元環境監測費予以集體私分,陳軍安個人分得2.82萬元。
  李忠誠在介紹訴訟過程時指出,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10年8月2日和9月13日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和環境監管失職、貪污罪對藍勇、陳軍安立案偵查,同年12月13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11年4月29日,龍岩市武平縣人民檢察院向武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1年7月3日武平縣人民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藍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陳軍安有期徒刑九個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7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9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個人財產16萬元。被告人提出上訴,2011年9月23日,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李忠誠強調,陳軍安、藍勇環境監管失職、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2010年,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發生“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了當地居民飲水並給當地養殖業造成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果斷介入調查背後涉及的失職瀆職犯罪問題,陳軍安、藍勇只是該事件中具有代表性的兩名監管人員。
  李忠誠還介紹,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中,檢察機關共查處環保和安監部門5名人員涉嫌瀆職犯罪,並最終被法院作出實刑判決。統觀紫金礦業污染事件中被查處的瀆職等職務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情況,司法機關對該案的徹查較好地體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原標題:最高檢:紫金礦業污染5名環保安監人員涉瀆職獲刑)
(編輯:SN06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r96zrojh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