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洪
  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薑洪)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草案),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根據現行刑法第253條的規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且所涉的為“本單位”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草案擬去掉上述限制,盜取公民個人信息者皆可入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草案擬加重網絡服務商的安全管理責任,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礙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擬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開設“偽基站”、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行為,草案也擬規定刑事責任。  (原標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擬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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